立法院三讀通過將「汽車燃料使用費」更名為「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」,主要目的是為了更符合實際用途,並將電動車納入公路養護經費的分攤。這項變更對車主來說,短期內最直接的影響在於名稱的改變,但長遠來看,影響更為廣泛。
過去僅有燃油車需要繳納的「汽車燃料使用費」,在更名後,未來電動車也將開始繳納「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」。交通部預計在 2030 年開始徵收電動車的費用,但具體金額尚未確定,但會參考現行燃油車的收費標準,最高不會超過 15,720 元。此舉旨在確保所有道路使用者都能公平負擔公路的維護與管理費用。
根據《公路法》修正後的規定,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徵收「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」,用於公路的養護、修建及安全管理。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的 25%。針對非使用燃料車輛(如電動車)的徵收費率,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行制定。
更名後,對於未依規定繳納費用的罰則預計將沿用現行規定。若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 900 元以上,將處以 300 元至 3,000 元的罰鍰,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登記或換發牌照。相關條文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,還需經過總統公布,交通部將會進一步公告電動車的徵收費率、分配辦法等細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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